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8]8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各级水利管理单位供水收入等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各级水利管理单位供水收入等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新地税一字83号
自治区水利厅:
你厅新水厅字11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供水收入免税等问题的函称:目前国家管理的水管理的水管单位是按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模式进行操作。其收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经营性收入,包括水费收入、水力发电收入、综合经营收入;另一类是公益服务性收入,包括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农田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等。在其直属水管单位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制试点现状下,请对水利工程供水收入等营业税政策规定给予进一步明确。经查,为支持并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免征营业税:自治区财政厅和我局新财法税字07号、新地税一字005号“通知”规定,对水利部门收取的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水利工程水费不征营业税。据此,我区各级水管单位(含兵团水管单位)可依照执行。
对于各级水利管理单位(含兵团水管单位)除上述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性收入及公益服务性收入征免税问题,应按现行税法统一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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