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35: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7]3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改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免税营业税的复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改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免税营业税的复函》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改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免税营业税的复函》 (新政办函15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区住房制度改革和“安居工程”所出售的住房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成本价和标准价,为方便征管,经与自治区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对住房制度改革和“安居工程”出售住房免征营业税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请转属遵照执行。
一、 经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单位,其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可由房改单位申请,经所在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或分局)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即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哈密市、昌吉市、喀什市、库尔勒市和博乐市等)的“安居工程”经营单位,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价,其出售的纳入“安居工程”项目计划的住房所取得的收入,由“安居工程”住房经营单位申请,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或分局)审核,报地、州、市地税局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
三、对房地产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切实加强征收管理。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时间暂定三年,此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予退库,未征的亦不予追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
附件: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函15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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