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3-2-3 00:00:58

助企纾困!北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

来源|北京丰台税务

北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
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
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恢复发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17号),本市已缓缴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线上申请延长还款期限至2023年12月底。参保单位可以采取不定期、逐月或分期的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如有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如何延长缓缴补缴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需要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的参保单位每月1日-25日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点击“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选择补缴方式并同意协议后即申请成功。
补缴缓缴费款的三种方式
不定期补缴
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规划补缴时间,最晚于2023年12月征收期结束前缴清已缓缴费款。
逐月补缴
逐月还款方式须在2023年2月25日前申请,参保单位可于2023年4-12月社保费征收期内逐月补缴已缓缴费款,补缴月与2022年缓缴月一一对应。
分期补缴
分期还款方式须在2023年2月25日前申请,参保单位采取分期的方式补缴已缓缴费款,分期补缴时间安排在2023年6月、9月和12月社保费征收期内。即2023年6月征收期补缴2022年4-6月缓缴费款,2023年9月征收期补缴2022年7-9月缓缴费款,2023年12月征收期补缴2022年10-12月缓缴费款。
对于选择不定期补缴方式的参保单位,可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或到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申报补缴缓缴费款,北京市人社部门将于2023年12月将尚未补齐的缓缴费款数据统一推送到税务部门进行兜底征收。
对于选择逐月和分期补缴两种方式的参保单位,北京市人社部门将统一根据缴费计划将应缴缓缴数据推送到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温馨提示
如需修改补缴方式的参保单位,在2023年2月25日前可申请变更为不定期、逐月或分期补缴,在2月25日之后申请变更的参保单位,只能变更为不定期补缴。
当单位选择按照逐月或分期方式补缴时,若未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补缴,还款方式将从违约之日起自动变更为不定期补缴,单位应按照不定期补缴方式,最晚于2023年12月征收期结束前缴清缓缴费款。
咨询电话
缓缴政策及延长缓缴补缴期限问题请咨询人社部门,咨询电话:12333。
社保费缴纳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http://file.tax100.com/o/202302/03/289_1675353658249.gif?width=104&size=52357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2〕17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符合《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规定申请条件的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二、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单位需要申请分期或逐月补缴的,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同意协议后即申请成功。
四、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在社保缴费查询中显示企业为正常缴费状态。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五、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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