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凡 发表于 2023-2-2 22:15:39

未 开 票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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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太多的同学询问未开票收入的问题。
未开票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发票的收入。未开票收入,这个名词其实我们用的较多的就是在增值税申报上,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有个专门栏次未开具发票栏次。
未开票收入有哪些规定?如何做账?如何界定?今天就陪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http://file.tax100.com/o/202302/02/794_1675347336652.gif?width=800&size=92711即日起,未开票收入都这样处理!
一、未开票收入相关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发票开具要求

2.纳税义务时间

二、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
不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如下:

http://file.tax100.com/o/202302/02/237_1675347337651.gif?width=800&size=139383未开票做账五大步骤
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样就改变了原先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不同收入确认适用不同准则的情况。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分为五个步骤:
一是识别客户合同;
二是识别履约义务;
三是确定交易价格;
四是分摊交易价格;
五是确认收入。
这个“五步法”属于通用标准,这个方法下确认会计收入自然和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差异的。
所以最终如何做账,我们要根据准则来判断,是确认会计收入,还是说计入合同负债还是计入其他科目,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下,如果企业钱已经收到,但货物还没有发出,或者发出了但还在运输途中,客户还没有收到,在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增值税此时应该确认纳税义务(应该做申报纳税处理)。
这个时候就不能确认收入,只需要确认增值税和合同负债就行了。
此外,日常税务稽查过程中,有些纳税人就存在这种问题,账上挂了一大堆预收账款或者合同负债,但是实际上可能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只是会计核算上还未达到确认标准,纳税人也没做增值税申报,那么极有可能税务局会就此做出纳税调整处理。
这种情况其实给纳税人也造成核算成本的困扰,纳税人可能要做一堆台账来记录会计收入和纳税申报的差异,所以考虑到实务中,这个发出到收到如果时间一般间隔很短,企业可以在基于对当地税收征管实际评估的基础上,看是否可以和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一致去处理?也就是保持会计收入和纳税申报的时间的统一。
但是日常我们很多零售企业,比如酒店、餐饮,这些企业的未开票收入其实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达到时候,会计收入也基本是同步可以确认的,就基本不会产生这个时间差,服务完成收到款项纳税义务产生,会计收入也同时达到确认条件了。
所以在做未开票收入申报的时候,自然也就直接确认会计收入了。
总结来说,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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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未开票收入如何做账的问题,情况还是有很大不同的,业务也特殊的,这种差异越大。
我们日常在核算时候要结合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自己企业义务特定,综合分析一下自己企业的情况,然后确保企业核算的准确性和保证纳税遵从,当然在权衡下各方风险情况下能够简化核算、减少核算成本那是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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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票收入如何界定?

一图给你说清楚


未开票收入怎么界定?就要熟练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总结了一张图帮助大家记忆掌握。
http://file.tax100.com/o/202302/02/535_1675347338768.png?width=26&size=945
一图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项目
销售方式
合同、付款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基本原则
前提: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基本原则:收讫销售款项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者孰先原则:
1.收讫销售款项当天;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3.开具发票的当天。
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先开具发票的当天
直接收款
原则: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均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有合同未收款
合同约定收款日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有合同,先收款
收到款项当天
无合同,已收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如对方的入库验收单、货款结算单等)
收到款项当天(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赊销、分期收款
有合同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货物发出当天
无合同
预收货款
销售一般货物
货物发出当天
销售特定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
已收款
收到预收款当天
未收款
合同约定收款日当天
委托代消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收到代销清单当天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收到货款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
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当天
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供劳务(提供中或已提供完成)
收到款项
收款当天
有合同未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
无合同未收款
劳务完成当天
销售服务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收款当天
有合同并约定收款日
合同约定收款日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服务完成当天
无合同
视同销售服务
服务完成当天
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已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销售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收款当天
有合同并约定收款日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特殊销售行为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服务的质押金、保证金
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当天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电力产品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开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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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规定
政策文件
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国税发137号、国税函发718号、国税函802号
1998年9月1日起,“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总机构在各地开立账户,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以设立只收发货的异地仓库(不需办执照)或机构(需办执照),或者直接委托加工方就地发货来规避双道纳税】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第六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五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非银行会计你们知道结息日是哪一天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129号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40号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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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政第一线、税务学苑、二哥税税念、财税蜂语等。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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