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2-2 21:40:42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劳动法库

http://file.tax100.com/o/202302/02/705_1675345240049.jpg?width=1080&size=917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3〕13号公布 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点击下方卡片 发现更多实务内容

▼更多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 劳动法库
2023-01-02



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 劳动法库
2023-01-01



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 劳动法库
2022-12-31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劳动法库
2022-12-29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劳动法库
2022-12-27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劳动法库
2022-12-27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劳动法库
2022-12-25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劳动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