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5]03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0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47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国税函发479号“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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