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15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4】1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各有关处室反映。
一、外出经营户的管理。凡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跨地区(市、县)经营的运输业户,均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88号文件办理,并按照规定的清算期限回车籍所在地主管地税局清算;对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跨地区(市、县)经营的运输业户,统一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局负责全额征收。
二、享受减免税运输业户开具发票的管理。对免税户实行开票分户登记制度,并将登记结果作为今后恢复征税的评定依据,若发现享受免税的运输业户为非免税户代开免税发票行为,依照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管理。各级地税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88号文件的要求,做好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对挂靠车辆、融资车辆一律不予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四、清算期限问题。对定期定额纳税人代开票时征收的税款何时清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88号文的规定,按季还是按月清算由各地、州、市地税局自行确定。
五、切实做好数据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各级地税局要在认真总结统计上报“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工作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税务总局121号文“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办理,切实把2003年货运业的税收收入据实分解统计,区局对各地州上报的数据将采取抽查的办法,检查其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对没有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方案”统计上报数据和未按时上报的单位,区局将以“零”上报处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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