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31:5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5]01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0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gt;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地方税收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是指;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的宣传部及政府各级文化厅、局(处)、广播电影电视厅、局、新闻出版局所属的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含出版社、报社、杂志社)文化事业单位。
二、宣传文化单位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应一并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三、对属于“通知”规定第三条所属范围,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单位,应按新地税一字(1994)039号文件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除本“通知”规定外,各地不得再超越权限制定对宣传文化单位减免地方税的政策。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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