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属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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