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30:50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天津海关 津科社[2004]223号 天津市科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海关、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天津海关
天津市科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海关、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科社223号
天津市科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海关、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科社22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9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有效地鼓励和促进我市的科普事业发展,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55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416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海关、天津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积极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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