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29: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00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0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3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830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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