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4)01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4)0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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