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0〕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0〕2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局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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