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0〕10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内地税发〔2000〕10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自治区地税局在1998年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内地税发138号)。《内蒙古自治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应税购销合同明显与事实不符而造成印花税的流失问题,堵塞了征管中的漏洞,增加了税收收入。但从两年来的运行情况看,该办法还存在一些问题,某些事项尚不明确,个别规定与事实有一定的差距。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该《办法》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内蒙古自治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只适用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的购销行为,其它应税凭证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据实贴花。
二、采购金额的核定。对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金额一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增值税核定征收采购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采购的辅助原材料和包装物经生产加工转为产品形态销售的,计入采购金额核定征收采购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采购的低值易耗品不计入采购金额核定征收印花税,据实按购销合同贴花。
三、对从事商品零售企业,销售环节不再核定征收,据实按销售合同贴花。
四、本补充通知从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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