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津开发[2005]52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我区开展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我区开展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津开发52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我区开展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津开发5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局《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综治委14号)提出的“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协调管理机制,加大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力度”的要求,我市综治委等八部门于2003年8月28日发出通知(津综治委16号)要求各区县结合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开展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2004年11月12日中央综治委等部委局再次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加强对出租房屋特别是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今年6月7日,市流动办、市公安局、市地税局联合发文《关于开展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流办20号),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全市各区县全面开展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
做好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是有效实施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一个切入点,建立并推行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机制,可以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全面加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管理平台。做好这项工作不仅严格国家税收政策、增强公民纳税意识、避免零散税收流失,而且有利于加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从市区已开展这项工作的区县看,其良好的社会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引起各区县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各区县按照市有关方面的要求,基本采取地税局委托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征收房屋租赁等税收,公安局通过组建协管员队伍负责具体实施。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管委会批准,我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安排如下:
一、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总体工作由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开发区地税局将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委托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协助办理(简称协税);
三、协税队伍由社发局的社区事务助理、劳动人事局劳动就业协管员组成;
四、公安分局负责协税队伍的业务方面的培训、管理和使用,特别在暂住人口、寄宿人口登记办证、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进行业务管理;
五、征收税款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办理,同时,此项税收全部返还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主要用于补充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社区办公经费等,具体使用办法由财政局、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社发局、动人事局协商制定。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及我区相关要求认真予以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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