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26:4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2〕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2002〕1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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