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竺语税 发表于 2023-1-29 13:21:31

国际税收资讯 第215期

作者:李旭红 安瑞雪




1
Finland

芬兰颁布新的研发优惠法令(企业所得税)

2022年12月30日,芬兰官方公报公布一项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法令(第1298/2022号法令)。措施详情概述如下:
扣除类型和限制

[*]优惠措施包括两部分:


[*]研发费用的一般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较上一纳税年度增加额的特殊加计扣除。



[*]一般加计扣除金额为研发费用的50%。每位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加计扣除最高限额为500000欧元。但是,如果纳税年度的扣除额低于5000欧元,则不能享受一般加计扣除。

[*]特殊加计扣除为研发费用较上一纳税年度实际增加值的45%。每位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特殊加计扣除最高限额为500000欧元且不设下限。

[*]研发费用可以以工资或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的形式扣除。

[*]如果纳税人享受了2021年至2027年期间的临时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则不能享受一般加计扣除。

一般加计扣除从2023年1月1日起适用,特殊加计扣除从2024年1月1日起适用。
特殊的立法程序
有关上述措施的立法程序比较特殊,因为政府已经宣布不会继续进行立法程序。这些措施最终以财政部公开征求意见中包含的法律提案草案为基础,由几位议会议员向议会提交提案。
注:1欧元 = 1.0571美元
(消息来源:IBFD 2022.01.03)

2
Korea
韩国取消合并上市公司家族股权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规定(资本利得税)

韩国国民议会于2022年12月30日批准一项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益征税的改革,股东将不再需要合并关联方的股份来确定任何一方的出售是否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此项变更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及之后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此之前,对于股东及其关联方(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与股东有经营控制关系的人)持有韩国综合股价指数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比例超过1% 或持有韩国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比例超过2% 的股票,或持有10亿韩元以上的股票,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消息来源:IBFD 2023.1.4)

3
Czech Republic
捷克共和国提议将多档增值税低税率简并为单一的增值税低税率(增值税)


捷克共和国财政部长兹比涅克·斯坦尤拉提议改革捷克共和国增值税,将多档增值税低税率(目前为10%和15%)简并为单一的增值税低税率。
预计简并后的增值税低税率可能为13%或14%。21%的标准增值税税率不会受到改革的影响。
据捷克共和国媒体报道,执政联盟政党似乎对改革的讨论持开放态度。该联盟还讨论了将几种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从10%的低税率改为21%的标准增值税税率的提议。
有关改革的讨论预计将于2023年2月底结束。财政部预计将于2023年5月向议会提交议案。如果获得批准,这项改革应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消息来源:IBFD2022.01.10)


4
Türkiye
土耳其将研发和设计加计扣除政策延长至2028年(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0日,土耳其政府通过总统决定,将研发和设计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期限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见备注)。该决定还将“设计活动”纳入扣除范围。
根据该决定,第5746号法规所涵盖的研发和设计中心在2028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研发和设计加计扣除政策,前提是该设计中心的下列指标较上一年至少增长20%:

[*]研发或设计支出占总营业额的比例;

[*]国家或国际专利注册数量;

[*]国际支持项目的数目;

[*]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科研人员数量占研发中心研发人员总数的比例;

[*]设计中心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设计师人数占设计师总数的比例;

[*]在研发中心的研发人员总数占总的研发人员数量的比例;

[*]在设计中心的设计人员总数占总的设计人员数量的比例;

[*]以及从研发或设计活动中产生的新产品周转率占总周转率的比率。

第6652号总统决定将于2023年1月10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注:根据第5746号法规(关于支持研发和设计活动的法律)第3(1)条和第3/A条,纳税人可以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扣除100%的研发和设计支出(研发和设计扣除)。第2016/9092号法令引入了研发和设计加计扣除规定,加计扣除金额为本年度研发或设计支出较去年增加金额的50%。
(消息来源:IBFD 2023.1.11)


5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税收提案旨在消除围绕经合组织支柱二规则的不确定性(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一份《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示范规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建议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回应利益相关者对即将实施的经合组织支柱二所得税会计示范规则的潜在影响的担忧。
IASB邀请感兴趣的各方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其对提案的建议发送至commentletters@ifrs.org或在网上提交。
IASB的建议将对国际会计准则(IAS)第12条的要求引入临时例外规定,即实体不承认也不披露与OECD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信息的情形。
IASB进一步建议,在支柱二立法颁布或实质性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时期,实体应披露以下信息:

[*]关于该实体所在地区已颁布或实质性颁布的此类立法的信息;

[*]实体平均有效税率低于15%的税收管辖区;

[*]是否在某些税收管辖区,有实体希望支付支柱二所得税(尽管该辖区不适用15%的最低税),或不希望支付支柱二所得税(尽管该辖区适用15%的最低税)。

综上所述,IASB建议实体在发布修订后立即适用例外规定,并根据IASB和自2023年1月1日之后的年度报告期间的披露要求追溯适用这一例外规定。
预计这些拟议修订将及时为受影响的实体提供帮助,并避免在实务中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做出不一致的解释。

背景
2021年12月,经合组织发布《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支柱二):税基侵蚀的包容性框架》。这些规则是所谓的“双支柱解决方案”的一部分,旨在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超过135个国家和地区(占全球GDP的90%以上)同意这些协议。这些规则提供了一个模板,各税收管辖区可将其转化为国内税法,并作为商定的共同方法的一部分实施。
这些规则适用于在此前4个财年中至少有2个财年合并会计报表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规则还规定了某些管辖区的纳入门槛,并将某些行业的实体排除在范围之外。
注:1欧元=1.0875美元
(消息来源:IBFD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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