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26:35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津价费[2005]310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津价费310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津价费〔2005〕310号
全文有效
天津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行价格的函》(津国税征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式五联)工本费标准为每份0.60元。
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从2005年9月20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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