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6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国税函〔1999〕614号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收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件:《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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