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24:5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 内地税发〔2006〕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6〕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铁路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内税二字732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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