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24:3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地[2006]第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津地税地第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津地税地第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30日
鉴于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任务和政策性承储业务,企业周转资金少,积累薄弱,且多数企业亏损严重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7号)第八条第三十二款"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其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给予免征2005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各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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