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税二字〔1993〕1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人民银行是否免征地方税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人民银行是否免征地方税的批复
内税二字〔1993〕11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兴安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兴地税政三字6号《关于人民银行是否免征地方税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称:“未接到有关文件不能免征。”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地人民银行继续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上批复也请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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