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26 23:10:06

【高原税话】@增值税纳税人|一份新春祝福+新政大礼包,请您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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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日月其迈,时盛岁新。值此新春佳节之际,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衷心感谢长期以来支持西藏税收发展,对西藏税务工作给与支持,关心、理解和配合的每一位增值税纳税户。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等政策,为方便您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西藏税务12366纳税缴费热线结合近期新政出台后的热点问题,为您精心准备了一份新政大礼包,请您查收!!
政策内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新政大礼包
第一份 销售额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根据上述规定,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第二份 发票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告》发布前已开具免税发票的,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公告》发布前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政策,可以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公告》发布前自然人在办税服务厅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照3%征收率缴纳税款的,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4.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三份 申报表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1月9日前部分开具免税发票,部分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申报1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时,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第四份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五份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六份 加计抵减政策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5%、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您的“非常满意”,是我们的不懈追求,希望我们的新政大礼包为您纾困解难。在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通过登录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关注“西藏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详细了解有关涉税事宜。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祝您新春佳节快乐,幸福安康,事事顺遂,扎西德勒!!
供稿、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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