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津地税征邮[2006]43号 天津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关于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几个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天津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关于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几个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征邮43号
天津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关于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几个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征邮43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
2007年始,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上线运行时间问题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于2006年12月31日上线运行,请各地税局通知纳税人于2006年12月31日携带已购买的税控盘/传输盘到主管地税局办理初始化,并领购新版《公路、内河统一发票》。纳税人也可自愿选择于2007年1月份进行初始化和领购新版发票。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上线运行当日,津税系统不能再代开旧版《公路、内河统一发票》,请各地局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关于初始化过程中的发票开票金额限额问题
在进行税控盘初始化操作过程中,货运发票税控系统需要录入单张开票最高限额、开票累计金额限额和退票累计金额限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26号)的有关规定,发票开票限额的设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开票累计金额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发票最高持有量(份);
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开票金额限额的设定由税务人员根据管理需要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来设定,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开票需求,可对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适当从宽,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营业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三、关于发票加盖印章问题
为保证货运发票扫描认定准确,减少退票情况,抵扣联不得加盖任何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自开票纳税人专章和代开发票专用章),发票联应加盖上述印章,并统一加盖于发票联的左下方。
四、关于税控盘问题
1、市局为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配发的代开货运发票税控盘已经到货,请各主管地税局于2006年12月28日到市局征管处领取。
2、因该税控灌装密钥算法与培训盘不同,因此严禁在培训测试环境使用该税控盘,一旦进行该操作,税控盘将报废无法使用。
3、市局配发的税控盘型号与培训测试盘不同,请各主管税务局进行初始化操作时,必须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税控盘和传输盘第一批符合性验证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津地税征39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型号录入错误,税控盘将无法使用。
五、生产环境网址
http://133.16.41.149(后台)
http://133.16.41.149:8001(税务机关代开)
征管处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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