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一百一十六期(总分机构之间资产转移,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http://file.tax100.com/o/202301/20/916_1674152119292.png?width=1080&size=378479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小编在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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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西藏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供稿、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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