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19:5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3〕26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3〕26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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