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19:0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稽[2007]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国税稽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国税稽5号
全文有效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与《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举奖金由收缴入库税款的单位支付,并在市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各单位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告市局(稽查局)。
第三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以1亿元为起点,每递增2500元,奖金在6万元的基础上递增1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以5000万元为起点,每递增2500元,奖金在4万元的基础上递增1元;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以1000万元为起点,每递增2000元,奖金在2万元的基础上递增1元;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以500万元为起点,每递增500元,奖金在1万元的基础上递增1元;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以100万元为起点,每递增800元,奖金在5000元的基础上递增1元;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不足1OO万元的,按入库税款的0.5%计发奖金。如果一个案件计发奖金不足50元的,一次性给予50元奖金。
在每档计奖区间内,入库税款不足一个递增档次数额的部分,不计发奖金。
第四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五条,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六条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以10000份为起点,每增加1份发票,奖金在6万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最高不超过1 0万元;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以6000份为起点,每增加1份发票,奖金在4万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以3000份为起点,每增加1份发票,奖金在2万元的基础上增加6元;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以1000份为起点,每增加1份发票,奖金在1万元的基础上增加5亓: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以100份为起点,每增加1份发票,奖金在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奖金按每份发票50元计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奖金按每份发票50元计发,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未开具的完税凭证在100份以上的,以100份为起点,每增加l份完税凭证,奖金在,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未开具的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的,以50份为起点,每增加1份完税凭证,奖金在2000元的基础上增加60元;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未开具的完税凭证不足50份的,奖金按每份完税凭证40元计发。
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已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奖金按完税凭证票面填开税款金额的1%计发,最高不超过1万元。
如果一个案件依完税凭证票面填开税款金额计发奖金不足40元的,一次性给予40元奖金。
第八条 被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国税查处单位应和同级地税部门就有关奖励事项进行联系,沟通。
第九条 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 0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计发奖金以元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数额,根据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的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在总局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适当调增或调减后.确定最终发放奖金数额。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奖励的检举案件,负责检查的稽查人员应在稽查报告中注明原检举的内容、经查实符合计奖条件的检举内容及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30日内,通知检举人写出领取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书面申请。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的书面申请及检举内容的详细程度和提供材料的情况,结合稽查报告注明的查实情况,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主管业务局长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1999年4月16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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