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19 00:25:12

12366热点问答系列10

12366热点问答
敲黑板啦!税小芜为大家梳理了近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频率较高的一些热点问题,并附上了详细的解答,相信一定有你想要的,快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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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1.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是否可以选择开具1%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如果放弃可以开具1%或者3%的专票 。

3.若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月1日后至1月9日期间、开具的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或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作废条件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红冲,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1月1日至1月9日,该期间开具的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或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作废条件可以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红冲处理。
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4.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该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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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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