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财税 发表于 2023-1-18 17:05:45

两项个税优惠延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注: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执行的是递延纳税政策,即:行权时暂不纳税,待未来出售股票(权)时,直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需在行权时一次性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直接纳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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