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10:16

国税函〔2005〕1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94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退〔2004〕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植物性鲜奶油(油脂)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制作植物油的工艺过程完全不同,植物性鲜奶油(油脂)不属于植物油范畴,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17%的征税税率,退税率应为13%,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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