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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问: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为多少?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问:
在2023年1月1日至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
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问: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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