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13 12:10:16

“走出去”企业看过来:这些涉税事项要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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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的涉税事项呢?为解答这个问题,帮助企业提高税务合规性,我们为您梳理了若干重要事项,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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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申报与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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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

适用主体
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同时,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除了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还应分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书面资料(具体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去年在A国有笔股息所得,符合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的相关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备案资料?

答: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需要提供如下备案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3.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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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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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联申报
我国企业与境外投资方、境外被投资企业或者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适用主体
纳税年度内与其境外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2.金融资产的转让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4.资金融通
5.劳务交易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产品出口越南,为开拓当地市场,拟在当地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销售我公司的产品。请问我公司和越南子公司之间的销售业务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你公司和越南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发生的关联交易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02
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国别报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附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适用主体
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情景问答
问:如何理解提供国别报告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

答: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03
同期资料
企业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两类。

适用主体
达到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准备条件的企业。
政策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情景问答
问:同期资料准备和提供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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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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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子公司,在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时,即构成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企业。“走出去”企业在向境外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按照非居民税收管理规定对境外子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适用主体
向境外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向境外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按照非居民税收管理规定,境外子公司应按20%税率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其境外子公司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则该居民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在某国设有一家子公司,去年取得了这家子公司开发的一项新技术的专利授权,支付给这家子公司专利使用费100万美元,请问应如何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该境外子公司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外币金额折合成人民币,按10%税率计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代扣税款。如果某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且该子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则可以申请享受我国和某国税收协定更低的税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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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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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在向外派人员发放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适用主体
有外派人员且支付或负担外派人员所得的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外派人员到境外子公司工作,其基本工资由我公司发放,其他补贴津贴均由境外子公司发放,请问这些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答:外派人员取得的境外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所得中,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境外子公司支付的部分,外派人员负有自行申报义务。但是为方便外派人员申报税款,可由境外子公司预扣税款,并委托境内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供稿:国际税收管理科
编辑:市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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