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http://file.tax100.com/o/202301/06/707_1673007948875.gif?width=705&size=4199063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小编整理了划转常见问题,供您参考。
01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什么时间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02
划转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等政策有什么变化吗?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03
划转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如何进行申报缴纳?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均为按次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上述非税收入均可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办理缴费业务。
04
划转后,使用什么申报表进行申报,以及如何取得凭证?
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缴费凭证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或到办税服务厅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05
划转后,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如何办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06
以前年度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如何征收?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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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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