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资讯 | 有关香港特区政府修订离岸收入豁免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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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公布了《2022年税务(修订)(离岸收入征税)条例草案》(即《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离岸收入征税草案”或“新规定”)与注释文本,对离岸收入豁免制度进行了改革,并计划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起因
多年来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因此源自香港以外的利润通常在香港无须缴纳利得税。就此,欧盟认为香港不就部分源自境外的被动收入征税可能会构成双重不征税的情况,香港政府为积极配合打击跨境避税,承诺将于2022年底前根据欧盟相关要求修订完善《税务条例》,新制度将于2023年生效实施。天职税务将离岸收入豁免草案核心内容和所覆盖范围整理如下。
涵盖的收入
新规定所涵盖的离岸收入指在香港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产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国家或地区的下列任何收入:
? 利息
? 股息
? 股权处置收益
? 知识产权收入
但不包括受监管的财务实体从其经营受监管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受监管的财务实体包括受《保险业条例》、《银行业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界定的实体或组织。
涵盖的纳税人
新的离岸收入征税机制只涵盖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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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实体(不涵盖的实体)
但由于香港现行税务优惠与新离岸收入豁免经济实质大致重叠,受益于现行优惠税制的跨国企业实体将被排除在此次豁免制度的范围之外。具体包括:
? 政府实体
? 国际组织
? 非盈利组织
? 养老基金
? 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投资基金
? 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工具
? 保险投资实体
? 应评税利润是按除第14A(1)条以外的宽减条文(第19AC 条所界定者)规定的税率而予以征税的实体
? 有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豁免款项(第 23B(12)条所界定者)的实体;该款项根据第 23B(4AA)条而从该实体赚取或应累算归于该实体的有关款项(第23B(12)条所界定者)的款额中排除。
香港取得的收入
以下情况的离岸收入将被视为香港取得的收入:
? 该收入被汇入香港,或被传送或带入香港;
? 该收入用于偿还在香港开展的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产生的任何债务;
? 该收入用于购买动产,且该动产被带入香港。此笔收入将在该动产被带入香港时视同收到。
离岸收入未来的税收处理
在新的离岸收入征税机制下,符合以下情况的离岸收入将会视作源自香港,并课缴利得税:
? 该收入由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不论其收入或资产规模;及
? 收入接收方实体未能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如果该收入是源自境外的利息、股息或处置收益),或未能遵从关联要求(如果该收入是源自境外的知识产权收入),或未能符合持股要求(如果该收入是源自境外的股息或处置收益)。
享受豁免的要求
如果跨国实体获得的离岸收入符合以下要求,那么在香港收取的相关收入则无需缴税。相关要求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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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质要求
跨国企业实体如满足相应的经济实质要求,则所取得离岸收入可继续免于缴纳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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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要求
针对所取得离岸知识产权收入,跨国企业实体取得合格知识产权的部分收入将免于缴纳利得税,香港税务局将根据关联要求进行免税额度的判断。主要判断因包括合资格研发支出和相关纳税人的研发总支出。(详细的计算方式请点击阅读全文)
持股要求
若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取得离岸股息或股权处置受益且满足持股要求条件,相关离岸收入亦可据此免于缴纳利得税。持股要求列示如下:
? 该跨国企业实体为香港居民企业,或者为非香港居民企业在香港设有的常设机构;
? 在取得相关股息或股权处置受益前12个月连续持有被投资实体不少于5%的股权。
以防止滥用持股免税安排,有关规则如下:
? 如该离岸收入为处置收益,则该处置收益须在香港境外被征收合资格类似税项;
? 如该离岸收入为股息,则以下任何一笔款项须在境外税务管辖区被征收合资格类似税项:
a. 该股息;或
b. 用以支付该股息的基础利润
? 符合以下情况的一笔款项(处置收益或股息)可视作在境外税务管辖区被征收合资格类似税项:
a. 该款项须在境外税务管辖区被征收与利得税性质大致相同的税项;及
b. 适用于该款项的税率至少为15%。
避免双重征税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针对跨国企业实体的离岸被动收入提供了双重课税税收抵免、单边税收抵免等政策,允许就有需缴纳利得税的离岸收入抵扣在香港境外已缴纳的符合规定的与利得税性质大致相同的税项。
双重征税宽免
跨国企业实体在已与香港签订双重征税安排(“CDTA”)的地区就离岸被动收入缴纳的类似税项,如该跨国企业实体是香港居民,则可根据相关双重征税安排享受双边税收抵免。
单边税收抵免
如果跨国企业实体是香港居民对于其就非CDTA地区的离岸收入所应缴纳的任何类似税款,可获得单边税收抵免。任何允许的税收抵免将与有关离岸收入的应缴纳利得税相抵消。如果离岸收入是股息,则不仅允许抵免就股息缴纳的外国税款,且允许抵免就支付股息的或投资实体的基础利润缴纳的外国税款,前提是跨国企业实体在取得所分配股息时持有被投资实体至少10%的股权
纳税人的义务
跨国企业实体:
● 须在离岸被动收入所属的课税年度在利得税报税表和指定表格内申报该收入;
● 须在香港收取离岸被动收入的课税年度在利得税报税表和指定表格内申报须课税该金额;
● 须在香港收取该收入的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香港税务局局长其应缴付的利得税(如香港税务局并无就所涉课税年度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
● 就根据第514章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提出的专利申请撤回、放弃或驳回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香港税务局局长,在发生撤回、放弃或驳回课税年度的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收入的“例外部分”在上一个课税年度被视为不应缴纳利得税;以及
保留与离岸被动收入有关的交易、行为或操作的记录,保留期限至少要到这些交易、行为或操作完成后的7年,或在香港收到或被视为收到离岸收入后的7年,两者以较晚者为准。
天职观点
为打击跨境避税和防止双重不征税问题,香港针对离岸收入豁免出台了新的政策,但新政策仅针对4类离岸被动收入,因此香港依然可以维持税制简单及低税率的优势,保持香港经营环境的竞争力。依据新制度要求,跨国企业集团应及时审查目前搭建在香港的投资架构、人员安排及功能定位,合理进行必要调整,以确保相关跨国企业实体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关联要求、持股要求的条件,确保合理合法享受香港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天职税务也会持续跟进香港相关法律修订和新政策颁布的进程,并及时推送税务资讯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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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一
天职国际转让定价与国际税部高级经理
邮箱:wangyiyi@tzc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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