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2-12-30 13:06:06

【20221229 每日一税】最后3天:务必抓紧催收个人股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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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每日一税】
最后3天:务必抓紧催收个人股东借款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17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 2022年度即将结束,有同学咨询,年度结束有哪些财税事项需要注意。近期拟写系列小文与大家探讨,今天我们讨论个人股东借款催收涉税问题。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还有3天,2022年即将成为过往,很多公司财务都在紧锣密鼓、披星戴月进行处理年底关账工作。
每日一税提醒:务必抓紧催收个人股东借款,过了12月31日还钱,就有按借款金额的20%,被税局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风险了。
法规依据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法规依据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案例:个人股东借款年底不还被按偷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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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税二稽罚〔2022〕4号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年为其他公司提供承兑贴现业务,取得收入183373元,未按照利息所得申报增值税。2018年至2020年成本费用列支存在不规范问题。2018年1月-10月期间,你单位按照销售收入申报印花税,未申报采购合同印花税。公司法人兼股东林*权于2020年5月借款54万元,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未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属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处罚:对以上少缴的增值税10379.61元、城建税726.57元、印花税30871.29元、个人所得税108000元、企业所得税5791.84元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共计77884.66元。
看到了吧?公司法人兼股东林*权2020年5月借款54万元,2020年底没有归还,温州市第二稽查局认定为偷税,除追征个税外,还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很多老板和财务会讲,12月31日不还,股东在次年归还借款,或者税务机关检查前还了就没事了。
每日一税告诉你:股东借款当年12月31日不还,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即使还了,税局也可依法征收个税。
不废话,直接看司法判决案例——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7号
博皓公司(原黄山市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由宁波博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忠合、倪宏亮、洪作南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到2010年初,博皓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苏忠合300万元、洪作南265万元、倪宏亮305万元,以上共计借款870万元,在2012年5月归还,该借款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2013年2月28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对博皓公司作出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其中认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博皓公司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黄山市人民政府作出黄政复决(2014)4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中第(七)项第3目的决定。博皓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
本院认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对博皓公司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明博皓公司股东从博皓公司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该借款又未用于博皓公司经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博皓公司股东在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归还的借款视为博皓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决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该决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的意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适当,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理决定正确,博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各位财务老师,12月31日前,抓紧催收个人股东借款吧。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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