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预览之部分:以案说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法条应用场景及相关规定解析
新书预览之部分:以案说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法条应用场景及相关规定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一、条文简析
本条规定系对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法立法目的包括如下五个方面: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相关规定
凡涉及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均与本条有关。明确说明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的规定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
三、应用场景
实践中,本条规定用于解释本法其他条文规定和依据本法制定的其他规定。
(一)应用场景一:用于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他条文规定
在北京国泰宏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马坡税务所等其他行政纠纷案中,针对国泰宏润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认为:无论行政处理决定还是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应当按决定内容全部执行,才属于接受税务机关处理,而并非仅仅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签收法律文书等行为。因此,对于“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形,应当包括违法行为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限期改正、催缴税款、强制执行、罚款等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的情况。遂认定,国泰宏润公司存在欠缴税款的违法行为,且在马坡税务所向其多次下发催缴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即未按照上述通知书内容执行,其行为应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形。
(二)应用场景二:用于解释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的其他规定条文
在热雪征途(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牡丹江镜泊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针对热雪征途公司是否应当向镜泊湖旅游集团交付发票问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热雪征途公司向镜泊湖旅游集团提供施工服务,依照上述规定,热雪征途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遂得出结论,开具并向交易对方交付发票,不仅是相关纳税主体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也是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而应由相关纳税主体履行的法定义务。即开具并交付发票,不仅是关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涉及国家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热雪征途公司应向镜泊湖旅游集团交付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条总结
整部《税收征收管理法》条文均围绕本条关于立法目的规定制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的其他规定,亦不能与本条规定内容相悖。实践中,需结合本条规定理解和适用相关条文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0113行初8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2民初25112号
《合同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本条规定参见《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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