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收入不入账,用于发放工资;还有四项处罚
http://file.tax100.com/o/202212/26/147_1672027225968.png?width=640&size=803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税稽罚〔2022〕74号
浙江妙创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602MA2BGBLNX9)
经我局(所)于2022年08月09 日至2022年12月05日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黄金时代大厦第3幢P30622号 )2020年01月01 日至2022年06月30 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该公司共取得帐外收入941787元,2022年4-6月取得帐外收入134464元,至检查日止未入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020年至2022年6月该公司共支付给员工工资974074.50元,未全部列支成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查对象向本局递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用以证明被查对象的主体资格
2.本局《税务检查通知书》1份、《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1份、《询问通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3份共6页,以证明本局实施税务检查和调取证据等程序的合法性。
3.被查对象提供的2020年1月-2022年6月支付宝、微信明细、凭证、帐页认证清单复印件用以证明被查企业违法事实。
4.张燕询问笔录1份对被查企业违法事实固定。
5.本局制作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1份共1页用以证明本局检查环节告知的违法事实及被查对象对事实的陈述。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2022年4月—6月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本局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行为处罚款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2020年1月—2022年3月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372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3304.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2021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80%罚款4443.2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5,047.4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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