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二字〔1995〕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二字〔1995〕38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本文自2014年11月20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在地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经全区地方税专业会议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向职工出售房产免征房产税的掌握依据问题。对企业或单位向职工出售房产,按照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应以开具的个人购房交款收据作为免税依据,予以免征房产税。
二、资产评估部门对企业评估后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征税问题。对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后的企业房产增值部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银行取消了流动资金的周转性借款合同最高限额规定后的印花税征税问题。对于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如果银行取消了最高借款限额规定的,在计征印花税时,应按照每次签定的借款合同金额计税贴花。
四、对企业不能按实际提供购销合同,税务部门是否可以按照企业购销业务金额或收入额征税的问题。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是对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以凭证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因此,在印花税政策实际执行中,对企业购销合同征税时,应以企业实际发生的购销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
五、实施新税制后,地方各税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执行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地方各税在新的条例没有颁布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的精神,对现行的地方税政策性减免税规定,没有明确停止执行的,应继续执行。但是地方各税依法减免的需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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