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1:10: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4〕359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4〕35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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