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1:10:1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9〕88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9〕880号
各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征管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了同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相一致,决定停止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82号)中规定的“对所有上市交易住房的卖方,按5.5%综合率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地税局《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内财税字1131号)中“关于综合税率征税问题”的规定也相应废止。对个人出售住房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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