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1:09:5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1〕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测算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测算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1〕7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东风场区地税局:
根据2001年4月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地方税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总局将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进行修订,适当的扩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税基和征税范围,并计划在全国开征遗产税。按照总局会议的要求,现将上述三税的税收测算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所以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对测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认真测算、严格把关、准确上报,以确保税收测算工作圆满完成。
二、税收测算工作要求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测算内容(另附地方三税测算提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草案〉),认真开展三税的测算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将测算报告上报区局,测算内容要求真实、准确。
区局将对各地测算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并记入地方“十税一费”规范化管理实绩考核帐户中进行监控。
附件:1、地方三税测算提纲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草案)
附件1:地方三税测算提纲
一、房产税
1、从2000年房产税收入看,你盟市房产税中按租金收入的房产税占全部收入比例是多少如果将出租房产全部改按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收入会产生哪些变化
2、目前有一部分房产其价值中含有附属设备和附着物成份,如:电梯、中央空调等,如果按房产原值征税不做任何扣除,会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3、如果房产税从价征收,税率在1%—3%之间,你盟市在保持房产税略有增长的情况下,该采用的税率是多少企业交纳房产税的税负怎样分内、外资企业说明。
4、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自然村(在自然村兴办的大中型企业),预计你盟市可增收多少房产税
5、你地区公有住房的改革是否全部完成企业将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将减少一部分房产税收入,测算一下每年减少多少房产税收入
6、对房产价值中含有土地价值的,在计算房产税时是否准予扣除,如果扣除将对房产税收入有什么影响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业将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后,对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影响对今后几年的土地使用税又有什么影响
2、根据下列提供的土地使用税税率,在你盟市保持土地使用税略有增长的情况下将采取的税额标准是什么采取此标准企业的税负怎样执行此标准后全年土地使用税收入情况怎样比2000年土地使用税收入增加百分比是多少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0.5元至50元;
中等城市0.4元至40元;
小城市0.3元至30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20元;
农村地区0.1元至10元。
3、你盟市外资企业户数、占地情况如何如果土地使用税扩大到外资企业,会对外资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4、请你盟市选10户重点商业、工业纳税大户企业,(如:高档宾馆、写字楼房地产价值大、占地面积大、老的国营企业等)对企业的收入、利润、房产价值、占地情况和负税能力进行调查、测算。
后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负能力测算表,数字填写以2000年的为准。
三、遗产税
1、个人遗产如何鉴定你盟市房产证的发放及实际操作是怎样规定的财产转移这物或有价证券等又该如何鉴定对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划分确定
2、你局认为对生活住房在遗产中扣除该如何规定
3、遗产税的申报内容、计税依据该如何确定
4、你局认为怎样制定遗产税的操作规程
四、土地增值税
1、你盟市2000年土地增值税实际入库多少(不包括清欠)全年入库的百分之几
2、如果停征土地增值税,你们将采取什么办法弥补收入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草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死亡时在境内、境外的遗产,国家依照本法规定征收遗产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中国公民,以及外国人,死亡时在境内的遗产,国家依照本法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 有遗嘱执行人的,遗产税的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
无遗嘱执行人的,遗产税的纳税人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人。
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人的,遗产税的纳税人为依法接受遗产的组织。
遗产税的纳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 被继承人的下列遗产,计入应纳税遗产总额;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
(二)机动车辆、船舶及飞行器;
(三)现金、储蓄存款、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
(四)股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五)债权;
(六)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保险给付金、保险赔偿金;
(八)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
(九)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财产。
文物、字画、收藏品等特定物品,不计入应纳税遗产总额。但是继承人将其转让的,应当申报补缴遗产税。
第四条 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赠与前条规定的财产的,该赠与财产视同被继承人的遗产,计入应纳税遗产总额。
第五条 下列各项遗产,不征或者免征遗产税:
(一)个人生活必需品,图书资料;
(二)国家赔偿金、住房公积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
(三)农业承包经营权以及承包经营的种植物、养殖物;
(四)捐赠给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产;
(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财产;
(六)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财产;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财产。
第六条 遗产税的基础扣除额为 万元。(有方案)
第七条 被继承人遗留的住房,价值总额不超过 万元的,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全额扣除;价值总额超过 万元的,扣除 万元。(有一、二、三、四方案)
第八条 下列项目,可以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
(一)死者丧葬费用;
(二)遗嘱执行费用,遗产管理费用;
(三)被继承人生前的小额赠与;
(四)被继承人生前抚(赡、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用;
(五)被继承人生前应缴未缴税款、罚款、滞纳金;
(六)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合法债务;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前款第(一)至(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本法实施条例另行规定。
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的财产,已缴纳遗产税的,该财产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
第九条 遗产税适用5%至50%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另有方案二)
第十条 遗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纳税遗产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遗产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一条 本法第十条所称应纳税遗产额,为应纳税遗产总额减去本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基础扣除额、住房扣除和特定项目扣除后的余额,应纳税遗产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遗产额=应纳税遗产总额-基础扣除额-住房扣除-特定项目扣除
第十二条 应纳税遗产的价值,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价值计算。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的,按照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三条 遗产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遗产以外国货币计价的,按照被继承人死亡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 遗产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中国公民,以及外国人,死亡时在境内有遗产的,遗产税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五条 遗产总额超过 万元的,纳税人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12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方案)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遗产税纳税申报表之日起90日内,对纳税申报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
纳税人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
有特殊情形的,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七条 被继承人遗产中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按其净资产市值的50%计入应纳税遗产总额。
生产经营性遗产的应纳税款,纳税人可以在最长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第十八条 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不得分割、接受或者处分遗产。确需处分遗产缴纳遗产税的,应当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境外遗产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已经缴纳遗产税的,其已纳税额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是抵扣额不得超过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死者户口注销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死者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土地、房屋、交通工具等财产的产权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证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办理遗产的变更等手续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税务机关,并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二十二条 遗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遗产税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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