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2-22 02:15:28

【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九十九期(年底前还未取得发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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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小编在这给大家解答西藏税务“12366纳税缴费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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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纳税人
公司今年购进了一批货物,款项已支付,但没取得发票。如果年底前还未取得发票,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西藏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二
纳税人
对方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年底前不能取得发票,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西藏税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供稿、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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