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1〕10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1〕10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本文自2014年11月20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59号)转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对2001年下半年应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不退,未征不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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