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440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4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1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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