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3〕44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批复
内政字〔2003〕442号
自治区地税局:
你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请示》(内地税发1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房产税标准,即按房产原值扣除10%后的余值、 1.2%的税率征缴城市房地产税,对房产租金收入统一按12%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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