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1:08: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5〕05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5〕051号
现将国税发(1995)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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