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新录 发表于 2022-12-19 17:25:11

减持限售股计算错误,某合伙企业被定性为偷税

嘉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3972H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税稽罚〔2022〕20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5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20日、6月29日、7月25日分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嘉化能源”2390663股、3330000股、5033770股,支付的佣金、规费及印花税等共27044.13元、37362.60元、56478.90元;2017年10月20日、10月27日、11月16日分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新天然气”108800股、130000股、87700股,支付的佣金、规费及印花税等共5276.94元、5784.64元、3835.26元。以上限售股减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你单位在申报缴纳税款时,按照(收到的减持款-减持数量×每股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1+税率)×税率计算,计算计税基础的卖出价款扣减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费用135782.47元,导致少缴增值税税款4364.15元((27044.13+37362.60+56478.90)/(1+3%)*3%+(5276.94+5784.64+3835.26)/(1+6%)*6%=4364.1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你单位对所持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款中扣除了相关税费及佣金,造成少缴增值税4364.1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334.83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07-19
处罚机关: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002484088Y
来源:信用中国浙江

以上转自:税乎网(www.taxhu.com)

陇上税语注: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很多容易出现的错误是将手续费等从卖出价中做了扣除。在安徽欧擎海泰投资合伙企业一案中,稽查局也是将手续费加回去后再计算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增值税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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