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1:07:3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5〕9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5〕9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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