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ylouyan 发表于 2022-12-19 10:40:30

0元转股具有商业合理性案例

近日,我们关注到一则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0对价支付而税务机关认定其为合理商业目的的消息:
http://file.tax100.com/o/202212/19/179_1671417627705.jpg?width=590&size=44160
http://file.tax100.com/o/202212/19/849_1671417627917.png?width=878&size=61411
http://file.tax100.com/o/202212/19/289_1671417628186.png?width=801&size=117546
对于审核机构的问询,发行人的回复如下:
http://file.tax100.com/o/202212/19/416_1671417628471.png?width=801&size=555065
http://file.tax100.com/o/202212/19/366_1671417628838.png?width=903&size=282072
我们看到,发行人的理由是三个自然人(即本案例中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订立了对赌协议,倘若业绩不达标,则三个自然人须将自己持有的筠诚和瑞股权无偿转让给受让人,以达到股份补偿的目的。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从新兴县税务局出具的《核查意见表》来看,税务机关是认同这一类“由于对赌失败进而无偿转让股权”作为十三条第四款“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
点评: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往往综合股权价值、持股风险及交易背景等因素确定交易价格,由于目前尚无法律法规禁止0元转让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0对价支付属于其意思自治的范畴。
不过,0元转股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商业合理性,否则转让方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旦被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方的收入,从而产生当事人未能预见的税款,引发税收风险。
因此,0元转股的当事人应当结合0元转股的背景、原因和商业考量因素,充分说明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转让行为及税务处理合规。
来源:财税星空、华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0元转股具有商业合理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