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3〕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政府关于同意减免内蒙古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政府关于同意减免内蒙古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3〕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减免内蒙古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内政字37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了将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请各盟市地税局于2013年元月底前,将内蒙古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免税名单上报区局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减免内蒙古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内政字370号)
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内蒙古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内邮管5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40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免征内蒙古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各盟市、旗县邮政物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201 2年至201 5年自有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由自治区地税局按照有关规定按年度审批。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土地使用税事宜,由你公司按照相关程序报自治区地税部门审核批准。
三、自治区地税局要加强对免税企业的管理,严格掌握免税范围,监督免征税款的使用。若企业改变自用性质,应对其照章征税。
专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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